开发商延期交房,违约金是按什么标准赔付?国家有没有相关规定?我签订的购房合同是按照首付款的万分之二赔
国家标准应该是购房总款的万分之三到万分之五 这个也是我看到的 希望对你有帮助 不过我看到有规定说 如果合同赔偿过少是可以要求追加赔偿的上下浮动好像是30% 这个有文件
开发商逾期交房按万分之一支付违约金是否合理
1)存在万分之五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示本》
据了解 年 月 日起,广州市使用新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该合同示范文本,对购房者逾期交房款、开发商迟交楼和迟交房产证,都是按每日按照房价的万分之五的标准来计算违约金的。我想,由于开发商中有广东股东,此合同应该是参照此规定而来的。既然广州市在《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中都有这样的硬性规定,那说明万分之五的违约金并不算高。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的相关规定
1994年3月1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逾期付款的违约金应依何种标准计算问题的复函》(法函〔1994〕10号)规定:根据当时央行〔1990〕97号通知下发的《违反银行结算制度处罚规定》第九条关于银行计扣逾期付款滞纳金的规定,经济合同法及其有关条例中规定的逾期付款的违约金,应按逾期付款金额每日万分之三计算;
1996年5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依据何种标准计算问题的批复》(法复〔1996〕7号)规定: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按照逾期付款金额每日万分之五计算。
1999年2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按照何种标准计算问题的批复》规定:对于合同当事人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标准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中国人民银行调整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时,人民法院可以相应调整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计算标准。参照中国人民银行1996年4月30日发布的银发〔1996〕156号《关于降低金融机构存、贷款利率的通知》的规定,目前,逾期付款违约金标准可以按每日万分之四计算。
2000年11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的批复》将最高人民法院法释〔1999〕8号批复中“参照中国人民银行1996年4月30日发布的银发〔1996〕156号《关于降低金融机构存、贷款利率的通知》的规定,目前,逾期付款违约金标准可以按每日万分之四计算”的内容删除。
此后,最高人民法院再未有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计算的相关规定。
可见,1996年5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依据何种标准计算问题的批复》(法复〔1996〕7号)中关于的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为万分之五的规定是最后的有效规定。
我国《合同法》对违约金的规定基本沿袭了大陆法系的传统,强调违约金赔偿性的理念,同时承认违约金的惩罚性。
按照这一理念,我国的违约金可分为“补偿性”违约金和“惩罚性”违约金。
根据《合同法》第114条第3款规定的迟延履行违约金即属惩罚性违约金。此处的“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应当解释为针对迟延履行的纯粹的惩罚性违约金。惩罚性违约金的支付不以违约损失为前提,无需举证损失,更不能依据实际损失的多少,对违约金的数额进行调整。
已经付清85万买房钱,开发商逾期违约,以每天万分之三计算应该多少
不知道你要如何处理
起诉的话有个技巧就是
违约金计算到付清为止
可以在诉讼请求中这样写就可以,因为有计算标准和约定的比例
政府拆迁回迁房推迟一年交房但是没有合同约定违约金,法律规定有违约金吗?
拆迁回迁房推迟一年交房,但是没有合同约定违约金,应该依据双方的口头约定进行要求及时交房,但如果书面合同和口头预定均未约定违约金的问题,既没有相关的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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